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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第三法院宣判一起虚拟货币“矿机”元件交易合同案

时间:2022-06-17 12:35 来源:东莞+作者:小姜

  日前,东莞第三法院对一起涉虚拟货币“矿机”元件交易的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对于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某模具有限公司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要求赔偿百万元的诉请,法院认为该协议涉及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一审驳回了原告诉请。
 
  索赔百万
 
  “矿机”厂商状告供应商违约
 
  2018年5月起,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科技公司”)与东莞某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模具公司”)建立散热片的长期采购合同关系,双方先后签署了两份《采购框架协议》。
 
  2018年5月1日,双方还签署了《商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协议中的竞业对象特指除深圳科技公司之外的其他虚拟货币“挖矿”设备(比特币挖矿机、莱特币挖矿机)厂商;深圳科技公司向东莞模具公司购买的所有产品,后者不得提供给前者的竞业对象,不得向前者的竞业对象销售、赠送或其他方式提供任何与其所采购的同款或类似的产品;若东莞模具公司违反协议相关约定,深圳科技公司有权停止支付全部应付货款并追究其赔偿责任。
 
  双方合作期间,深圳科技公司发现东莞模具公司擅自与深圳另一家虚拟货币“矿机”厂商建立采购关系,遂于今年1月将东莞模具公司诉至东莞第三法院。
 
  深圳科技公司表示,其向被告采购散热片元件是用于组装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该散热片具有较高的技术价值,系“矿机”设备的关键技术零部件。东莞模具公司向其竞业对象销售散热片产品,违反了《商业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要求对方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一审驳回
 
  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法院认定无效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此案认为,结合双方签订的《采购框架协议》《商业竞业禁止协议》及庭审调查情况可知,东莞模具公司是在明知深圳科技公司购买用途的情况下,向其供应散热片等元件,用于组装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
 
  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极大,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经济发展秩序。
 
  综上,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业竞业禁止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故一审驳回深圳科技公司的诉请。
 
  小心“踩坑”
 
  投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非法金融活动
 
  对于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危害,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曾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提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要求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等。
 
  而关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交易风险,有关部门也早已“三令五申”。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提醒相关投资交易风险。
 
  法官提醒,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已被认定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投机风险大,广大投资者务必提高警惕,抵制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诱惑,不参与有关虚拟货币任何形式的交易、炒作活动,亦要远离类似本案的商业活动,以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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