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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被虐打女童父亲被刑拘 疑遭继母虐待女童生母发声

时间:2020-04-29 16:12 来源:中华网作者:小姜

  原标题:警方通报“黑龙江女童被虐打”:其父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

  警情通报

  2020年4月23日12时50分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接到报警:一名家住建三江创业农场的女童于某茜(4岁)身体多处受伤,伤情较重,疑似被人殴打所致,现正在建三江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接警后,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开展侦工作。经调査取证,曲某某(30岁,无业,于某茜父亲同居女友)于某龙(28岁,个体业户,于某茜父亲)具有重大嫌疑,公安机关依法对二人进行传唤。

  经讯问,曲某某、于某龙供述:2019年3月二人相识2019年9月3日在桦川县举行婚礼仪式(末进行婚姻登记)举行仪式后一直在建三江创业农场共同生活。2020年1月10日于某龙将于某茜从桦川县爷爷家接到创业农场家中共同生活。因于某茜多动、淘气,有时大小便不能自理,曲某某为发泄不满先后多次用拳头殴打、用开水烫、抓住被害人头发向墙上撞等方式伤害于某茜。2020年4月23日早6时左右,于某茜将大便拉在随身穿的纸尿裤里,引起曲某某强烈不满,右手拽于某茜的衣领将于某茜的头使劲往卫生间的门框及门板上撞击,致使于某茜混身发抖、翻白眼。随后曲某某给正在上夜班的于某龙打电话,于某龙返回家中后二人将于某茜送医院就医。

  后经调取病例、法医学临床查体,法医初步鉴定于某茜由机械性外力作用致硬膜下血肿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属重伤二级,由机械性外力作用致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由机械性外力作用致体表擦伤、咬伤致皮肤破损、体表烫伤、面部软组织创口、左下中切牙冠折属轻微伤。

  共同生活期间,于某龙对于某茜管教时,也曾用手、数据线、笤帚殴打于某茜。现于某茜仍在医院治疗中。

  目前,建三江人民检察院已经提前介入案件,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于某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刑事拘留。

  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

  2020年4月29日

  相关报道:4岁女童疑遭父亲和继母殴打进ICU!生母发声:不止一次被打住院

  来源:齐鲁晚报

  4月28日,网传黑龙江佳木斯建三江创业农场一名4岁女童疑被亲生父亲和继母虐待,身上多处疑被烟头烫伤,脸上和嘴唇内侧也有多处伤口。

  对此,女孩的邻居表示,这对父母曾经在冬天的时候,将孩子关在阳台上,孩子当时只穿着棉睡衣。

  据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安局微博@平安佳木斯28日下午发文,此案当地创业派出所已介入调查,目前已经找到女童的父亲和继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女童目前暂无生命危险,仍在医院接受治疗。案件的定性和进一步调查需根据法医对女童的伤情鉴定结果开展,案件有调查结果警方也会适时向社会公开。

  黑龙江被虐待重伤女童继母已被控制

  28日下午17时许,黑龙江省创业农场微信公众号就此事发文。据悉,曲某,女,30岁,系创业农场第八管理区种植户,非农场职工。受害女童父亲于某,男,28岁,黑龙江省桦川县人,非创业农场本地人员。受害女童于某茜,女,4岁。

  曲某在创业农场雅居苑小区居住,受害女童的父亲于某于2019年5月与其同住此房,受害女童于某茜于同年10月份入住此房。

  据了解,2020年4月23日,4岁受害女童于某茜因重伤被送往建三江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建三江人民医院向建三江管理局公安分局110报警,后转警到创业派出所。

  目前,受害女童于某茜因重伤仍在建三江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救治。曲某对伤害女童于某茜事实供认不讳,已于2020年4月27日晚移送佳木斯市看守所进行关押,建三江人民检察院已提前介入调查。

  疑遭继母虐待女童生母发声:

  孩子不止一次被打住院

  女童生母张女士4月28日赶往医院,通过护士拍摄的视频,她看到女儿手术后仍昏迷不醒。

  张女士称,从警方获悉女儿近期至少两次入院治疗,疑似遭继母长期虐待。有传言称女童父亲参与虐待,女童父亲予以否认。

  律师:女童继母涉嫌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工委主任庄玉武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女童继母曲某涉嫌构成虐待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女童与继母曲某属于同一家庭的家庭成员,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庄玉武介绍,有关于曲某的量刑还要看女童的伤情鉴定,两个罪名,择一重罪论处。

  庄玉武认为:“但是现实中,虐待孩子往往被认为是家务事,很少有相关工作人员发现并主动报告的情况。在机构责任难以落实到具体个人的情况下,为有效减少虐待儿童现象的发生,应当将家庭邻里以及亲属等角色人员列为报告的义务主体。”同时,为更好地鼓励和保护报告主体,应允许匿名举报,并进一步完善对报告者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还应当明确规定对报告相关文件信息的保密,避免工作人员在调查或保护过程中无意中泄露报告者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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