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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机动车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时间:2023-06-09 09:25 来源:未知作者:小芳

  案情介绍

  2021年12月1日,许帅(化名)驾车在普通公路超速超车,与王岩(化名)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王岩受伤。交警认为许帅负事故全责,王岩无责。经查,许帅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在原车主刘畅(化名)名下。

  许帅于2021年11月4日,从刘畅处购买了该车辆,且已交付许帅使用,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之后,王岩将保险公司、许帅、刘畅讼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许帅、刘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

  高燕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高级法官

  刘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买卖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

  本案中,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刘畅已经将汽车卖给了许帅,并且交付给了许帅使用。虽然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许帅是这个汽车的所有人,并且在实际使用这个汽车,而刘畅已经不再占有和支配这个汽车,也就无法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控制和防范的能力。因此,对于王岩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伤害,刘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许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赔偿。

  本案正是体现了民法典维护交易安全和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为妥善保护各方利益,维护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外规定的除外。

  ……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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